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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质大学电子邮箱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信息中心时间:2024-05-21 11:02:14访问: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电子邮件系统安全、正常运行,维护学校师生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地质大学电子邮箱(以下简称校园电子邮箱)服务对象为在职教职工、在读学生(本科生、研究生)及校内单位。


第三条 河北地质大学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是校园电子邮箱的管理运行部门。信息中心负责电子邮件系统的管理、维护以及面向用户的服务工作,确保电子邮件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 校园电子邮箱实行实名制管理,教职工和学生可以通过智慧校园融合门户办事大厅进行线上申请并开通,每人只能申请一个免费“个人用户”校园电子邮箱。教职工邮箱账号默认为工号,邮箱申请成功后可自行设定别名,邮箱后缀为@hgu.edu.cn。学生邮箱账号默认为学号,邮箱后缀为@stu.hgu.edu.cn。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部门电子邮箱”,部门电子邮箱命名不能包含姓名等个人信息。部门电子邮箱须由各单位安排专人负责申请和使用管理。已申请部门电子邮箱的单位如遇机构调整或工作职能变动应及时办理邮箱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六条 校园电子邮箱超过半年未登录或出现异常问题将停用邮箱账号,停用之后用户需申请重新启用方可使用; 超过一年未登录或出现异常问题将注销邮箱账号,账号注销 后电子邮箱数据将全部清除。教职工离职或学生非正常毕业 离校三个月后则停用邮箱。因毕业、结业、肄业、退学等原 因离校的学生,自离校起六个月后原学生电子邮件账户注销。


第七条 邮箱用户的责任和权利

(一)用户在邮箱使用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损害国家、学校和他人 的利益,不得通过校园电子邮箱从事违法活动或传播不良信 息。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国家、 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用户需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严禁使用校园电子邮箱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

(三)校园电子邮箱仅限符合规定的使用者本人或本单位使用,禁止用户将校园电子邮箱以任何形式转让给他人或 其他单位使用。 (四)用户应妥善保管邮箱密码,学校任何单位、任何 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师生提供本人电子邮箱的用户名和 密码。如因用户名及密码保管不善导致个人邮件等信息资料 泄露或丢失,用户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五)用户应定期清理过期邮件,以免因存储空间限制而影响邮件的正常收发。

(六)因使用校园电子邮箱购买商品、服务、进行网络交易等造成的财产损失及其它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信息中 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校园电子邮箱密码遭他人篡改或丢失时,用户可通过学校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线上修改,或者凭有效证件(工作证、学生证或身份证)到信息中心进行更改。


第八条 信息中心的责任和权利

(一)负责校园电子邮箱的管理、维护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校园电子邮箱的日常运行管理与维护,定期作好邮件 备份和故障恢复工作。如因系统维护而必须暂停服务时,应 提前以网站公告、群发邮件等方式通知用户。

(二)尊重用户的注册信息和电子邮件内容的隐私权,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注册信息,任何人不得在未经用户 本人许可的情况下阅读其电子邮件内容,但应公安机关要求 查阅除外。

(三)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用户,如发现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无需通知用户情况下信息中心有权中断或终止 该用户的邮箱使用权。

    1. 利用网络故意传播不健康信息或敏感信息;

    2. 违反信息安全保密条例造成失密;

    3. 利用电子邮箱对他人进行骚扰;

    4. 盗用、破坏他人帐号;

    5. 利用电子邮箱进行商业广告活动和传送 “ 垃圾邮件 ” ;

    6.其它违犯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


第九条 免责声明

(一)用户因使用校园电子邮箱传输个人或他人隐私信息造成损失或其它不良后果的,信息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信息中心将尽力维护校园电子邮箱系统的安全性及可用性,但对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或其它意外造成的数据丢失不承担责任,用户有责任自行定期备份重要数据。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信息中心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地质大学电子邮箱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