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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质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24-12-23 11:39:38访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北地质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运行,促进校园网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河北地质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是指在校园范围内,由学校投资建设的计算机互联网络,主要以有线和无线网络为主的网络。校园网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的重要信息化基础设施,通过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连、计算机局域网互连,并通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及运营商出口与因特网(INTERNET)互连,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直接服务于学校各单位和全体师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利用有线、无线、VPN 等多种方式接入校园网并访问互联网的行为,或利用校园网开展各类网络服务的行为及其管理。学校所有校园网用户均须遵守国家和上级部门颁布的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本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四条学校智慧校园建设领导小组为校园网建设与管理领导机构,统筹校园网建设管理的协调和重大问题的决策;学校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为校园网安全领导机构,总体协调校园网安全工作。

第五条信息中心负责校园网建设的具体实施和校园网的日常运行管理与维护,参与制定学院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其在校园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学校制定的网络建设、管理和发展方案;

2.指导和监督子网建设并使其接入主干网运行;

3.协助学校门户网站建设与维护,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4.配合学校网络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参与网络信息安全工作;

5.负责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6.负责接入单位和用户的管理、教育、技术咨询和培训工作。

第六条校园网接入单位必须确定一名单位领导分管网络工作,对本单位网络使用(包括各类实验实训室、多媒体教室、电子阅览室等)进行监督管理,确定本单位的网络管理员。

网络管理员主要职责:负责与信息中心联系校园网相关业务,管理本单位的网络设备和网络资源,将接入校园网的计算机和设备进行登记并向信息中心备案;如本单位建立有校园网子网,负责分配和管理本单位子网IP 地址,规划本单位子网的发展和扩充,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代表本单位子网与信息中心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网络的安全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可申请由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或代管子网事务。

第三章基础设施管理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的网络设施设备是指:

1. 网络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及其附属设备。

2. 购买或随机赠送的软件和文字资料。

3.网络地下管道、竖井、外线引入孔、架空线路、网络控制(管理)室(中心)与各建筑物内交换机相连的光缆线路和各交换机与终端用户相连的光纤缆线和非屏蔽双绞线(UTP)线路,楼房内的网络管线、设备、端口以及其他配套设施。

第九条校园网基础设施由学校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校园网基础设施的建设应纳入校园建设整体规划,与校园基本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条新建楼宇应充分考虑网络基础设施的配套。楼宇交付使用时,相关网络设备、资源和资料信息应按照相关规定移交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负责接入校园网并提供网络服务。

第十一条如因网络信息接入点不能满足实际工作、学习需求,需在室内自行增加接入点的,应在装修或改造前将变动方案提交信息中心备案,信息中心根据使用需求提出改造意见和建议。在装修或改造过程中不得破坏、移动、更换原有的网络设施、设备。装修改造及日常维护更新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信息中心负责核心网络至网络信息接入点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网络信息接入点至接入终端的交换设备由用户自备并自行设置、维护。

第十三条校园网基础设施是保障学校开展正常教学、科研和管理活动的重要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私自破坏或变动校园网基础设施,不得私自接入网络服务器、交换机,不得私自修改网络服务器、交换机的配置和设置。

第十四条未经信息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校园网络设备的连接关系、拆卸网络设备与设施;相关部门在校内进行与校园网基础设施相关的弱电工程施工前,须征得信息中心同意,并制定相关预案,因施工导致校园网基础设施损坏的,将追究相关责任并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网络服务器实行统一托管。学校各类应用网络服务器和各单位网络服务器,购置选型必须是机架式,原则上都必须安装在学校的网络管理中心机房。用户拥有被托管服务器全部权限,并负责系统更新和维护。IDC 中心机房提供机柜空间、网络连接、24 小时不间断电源。

第四章 运行制度管理

第十六条校园网IP 地址由信息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校园网用户不得占用校园网 IP 地址或私设 IP 地址。信息中心有权切断违规设置的 IP 地址入网,以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在校园网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连接集线器、交换机及双头网络线等网络设备。所有接入校园网的计算机和设备均需由本单位网络管理员登记,并向信息中心备案。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接入校园网的网络线路和接入端口的位置,所有接入端口只供端口所在房间内的计算机接入,不得以任何方式供本房间以外的计算机作接入使用。

第十八条对于与校园网连接的所有可管理网络交换设备,信息中心均拥有管理权限,该网络交换设备的管理须符合校园网管理的技术要求,以确保网络畅通。

第十九条规范网络端口开通。校园网内任何网络接入端口须通过信息中心办理校园网接入相应手续后,方可开通使用。信息中心为校园网用户提供接入服务,负责开户、销户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学校内擅自向网络服务提供商申请办理互联网接入业务。凡需要在学院内接入互联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通过校园网接入。

第五章 应用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校园网提供WWW、DNS、DHCP、EMAIL、VPN、域名等公共基础服务。WWW 服务由各学院、单位根据相关职能提供;DNS、DHCP、EMAIL、VPN 和域名等服务由信息中心提供;校园网业务应用信息服务由各相关职能单位提供。

第二十二条服务器托管单位须向信息中心履行规定的登记和备案手续。未经许可,严禁在校园网内私设各类服务器。

第二十三条各服务器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建立完善的运行和管理制度,安装正版操作系统、防病毒和防攻击软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信息中心应对托管的服务器或虚拟服务器进行监控管理,如发现服务器在运行中受到病毒感染或黑客攻击等产生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信息中心应采取必要措施,直至停止服务器的运行,以保证校园网网络及数据的安全。

第六章 入网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师生可通过有线、无线、VPN 或 5G 双域网等方式接入校园网。

第二十六条上网信息管理实行“谁上网、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上网信息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学校在籍学生接入校园网须进行统一身份认证。学校在籍学生默认开通以学号为名的统一身份认证账号。其他人员如需接入校园网,需由使用者提出申请,提交个人或单位实名认证资料,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信息中心批准后,方可办理入网手续,成为校园网用户。

第二十八条校园网用户账号严禁盗用、转借、转让,对违反规定的用户,信息中心可提出警告或停止其使用校园网;情节严重者,提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加倍收取所造成经济损失费用。

第二十九条未经授权的用户不得接入校园网。任何用户均不得私自利用校园网向他人提供网络接入和访问服务。用户在校园网内不得私自设置(使用)Proxy 代理、不得私自开启 DHCP 等对外服务,一经发现,可分别采取断网、停止账号、经济赔偿等处罚,并报有关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上网设备由用户自备,并由拥有人或责任人保障其正常稳定运行,并承担网络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对用户大量下载网络资源、沉迷网络游戏、频繁在线视频的行为,信息中心要及时将用户情况向其管理单位进行通报,由其管理单位进行协调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校园网用户有义务接受有关网络基本技术和网络安全方面的教育,必须接受和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三十二条校园网用户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相关的保密法规,不得通过校园网泄露国家及学校秘密。根据有关规定,涉密计算机及设备等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入校园网络。

第三十三条校园网用户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煽动违反法律法规、破坏学校和国家和谐稳定的信息。严禁私设BBS 论坛、留言本等交互板块和内容。

第三十四条在校园网内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数据和网络资源以及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但并非局限于)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制造并散布计算机病毒、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

第三十五条信息中心和校园网各接入单位要定期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网络设备及信息内容进行检查,问题一经发现立即上报,并积极采取处理措施。

第三十六条校园网所有用户有义务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信息安全监督检查,有义务配合为防范重大安全威胁而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八章 违规处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信息中心要求用户管理单位予以配合,并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共同查处;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停止个人账户、停止有关单机入网、停止子网入校园网、报请学院有关单位按学院规章制度予以处分;情况严重的,提交有关司法部门追究相应责任等。给学校校园网及子网系统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地质大学内所有联网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九条学校根据校园网络运行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本办法将适时予以修订。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地质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予以废止。